持高空作业证的安全操作规范

咨询热线:133-9969-5737

培训课程

持高空作业证的安全操作规范

2022-05-18浏览量:839

1 术语及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下一个术语和定义。

1.1 高处作业

距离坠落基准面2m及2m作业可能在上述坠落高度进行。

1.2 落下基准面

跌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1.3 跌落高度(作业高度)

垂直距离从工作位置到坠落基准面。

1.4 高温作业

高温或低温下的高空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场所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夏季室外通风设计的温度2℃以上。低温是指工作场所温度低于5℃。

1.5 高带电作业

采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的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维护。

2 高处作业分级

2.1作业高度h分为四段:2m≤h≤5m;5m<h≤15m;15m<h≤30m;h>30m。

2.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五级阵风风力(风速)8.0m/s)以上;

(b)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高温作业等级以上;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工作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e)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操作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表1;

表1 操作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h)摆动和立足不是平面或只是一个小平面,即任何一面小于500mm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圆形平面或其他形状相似尺寸的平面使操作人员无法保持正常姿势;

(i)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体力劳动强度等级以上;

(j)有毒气体或空气中的含氧量低于19.5%工作环境;

(k)可能导致各种灾害事故的工作环境和各种突发灾害事故的抢救。

2.3不存在2.2表2规定了任何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A类法分类,存在2.2表2规定了一个或多个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B类法分级。

表2 高处作业分级

3 作业基本要求

3.1 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3.1.1承包商和车间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等相关负责人。

3.1.2高空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和车间安全人员应识别和分析作业内容中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以下简称高空安全作业证。

3.1.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1.4《作业证》审批部门人员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1.5现场负责人或车间安全员应在高空作业前检查安全标志、工具、仪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确认后投入使用。

3.1.6进行Ⅳ高层作业前应制定高层作业应急预案,包括: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援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设备。相关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

3.1.7特殊原因需要在以下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Ⅳ高级作业规定:

(a)在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露天攀爬、悬空高处作业;

(b)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排放管道或烟囱附近,作业点有毒度不明。

3.1.8高空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安全员应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1.9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3.1.10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国家标准GB 6095 安全帽符合要求GB 2811 要求等。

3.1.11高空作业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空作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吊笼、梯子、防护围栏、脚板等,以满足安全要求。框架板应满足安全要求,两端应牢固捆绑。操作前,检查使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夜间高空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3.1.12高空作业人员使用的梯子、电梯、吊笼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操作人员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要求GB 4053.1和GB4053.2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的要求应符合要求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3.1.13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的底部应牢固,不得垫高。踏板不得有缺陷。梯子上端应采取固定措施。梯子的工作角度是75°±5°合适。如果梯子需要长时间连接,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接头不得超过1个。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得低于单梯梁的强度。使用折叠梯时的上夹角35°~45°铰链应牢固,并应采取可靠的拉伸措施。

3.2 操作中的安全要求

3.2.1高空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操作人员不得在高空作业处休息。

3.2.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物品、登高器具和设备。高空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GB6095所需的安全带应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或专门用于挂安全带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体上;不得挂在棱角尖锐的部位;不得低挂高用。系好安全带后,检查扣环是否牢固。

3.2.3作业场所可能坠落的所有物品,应当先拆除或者固定。高空作业中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应当装入工具袋,上下时不得携带。使用工具时,应系好安全绳,不使用时应放入工具袋中。工具、材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投掷。脚手架上堆放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高空作业中使用的材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交通和装卸。操作中的走道、通道板、攀爬用具应随时清理;拆除的物品、剩余材料和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输,不得随意或丢弃。

3.2.4雨雪高空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及时清除水、冰、雾、雪;高空作业高层建筑应提前设置防雷设施;强风、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高空作业、露天攀爬、悬挂高空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逐一检查高空作业安全设施,发现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应及时修复和改进。

3.2.5当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排放管道或烟囱附近的高空作业时,应提前联系作业所在地车间,确定联系方式,控制作业点的有毒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护设备(如空气呼吸器、过滤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3.2.6高带电作业应符合要求GB/T 13869的相关要求。涉及临时用电的高空作业应符合要求JCJ 46的相关要求。绝缘工具或均压服应用于高带电作业。

3.2.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应配备必要的联系和通信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特别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空管位置时,操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如空气呼吸器、过滤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提前联系车间主任或安全员,确定联系方式,并填写操作证补充措施栏。

3.2.8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质材料上作业时,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固定,脚手板应采取防滑措施。

3.2.9高空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时,应按指定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3.2.10当操作人员发现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设施存在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员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3.2.11临时拆除或变更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2.12如果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疏散现场。

3.3 作业完成后的安全要求

3.3.1高空作业完成后,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除的物品、废料应清理运走。

3.3.2拆除脚手架和防护棚时,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专人监督。拆除脚手架和防护棚时,上下部不得同时施工。

3.3.3高空作业完成后,具有特种作业证书的电工应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3.4高处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4 高空作业安全责任

执行本标准《总则》6.4 特种作业相关人员主要职责要求。

5 管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1 一级高处作业坡度大于45°斜坡上实施的高空作业,由作业所在车间审批。

5.2二、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经作业所在车间审核后,由安全科审批:

(a)在吊装(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方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b)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c)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架空管道无平台、无护栏的高空作业;

(d)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e)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管道或烟囱及设备附近的高空作业。

5.3特级高空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空作业,由作业点所在单位(车间)审核,报生产科、设备科、安全科审核会签,经安全副经理批准:

(a)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为6级)10.8m/S)强风高处作业及上述情况;

(b)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

(c)雪天高处作业;

(d)雨天高处作业;

(e)夜间高空作业完全采用室外人工照明;

(f)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

(g)悬空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的情况下进行。

5.4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应根据高空作业的分类和类别向审批部门申请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给作业人员,一份交给作业监护人,一份交给安全科备案,保存期一年。

5.5操作证书有效期为7天。作业时间超过7天的,应当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作业单位负责人、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应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并做好记录。如果操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申请操作证书。

上一篇: 高处作业登高前注意事项 下一篇:架子工证和高空作业证的区别

在线报名
扬安文化
专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8年
无门槛,拿证快,费用低,通过率高